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1民初93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O-708-O-710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真真,女,199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本公司宿舍。
被告:容海川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南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梁建生。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容海川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申延艳
审判员 冯金林
审判员 牛晓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