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海川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容海川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泰华峰设计创意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辖终11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滨河西路3号中创新大厦五六层。
法定代表人:梁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东泰华峰设计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桂花路15号红树绿洲二楼。
法定代表人:肖旭东。
上诉人***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东泰华峰设计创意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241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属合同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深圳市东泰华峰设计创意有限公司系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赖建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