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2民初5359号
原告:***,女,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美(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男,198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鹏(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容海川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东山街道办事处东岳村161号(16)。
负责人:万鼎,总经理。
被告:容海川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滨河西路3号中创新大厦五、六层。
法定代表人:梁建生,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容海川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容海川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75元,减半收取26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 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