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4004民初1377号
原告:某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梁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边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尔果斯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
法定代表人:安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女,系该公司出纳。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霍尔果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霍尔果斯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某设计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设计有限公司以重新准备证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26.52元,减半收取计1,013.26元,由原告某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