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安泰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安泰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10民初2631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壮族,户籍地南宁市武鸣区,现住南宁市武鸣区。
被告:四川安泰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35号1幢4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64577796。
法定代表人:周肖文,董事长。
被告:四川安泰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滨湖路55号南湖国际广场4号楼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NC8K794。
负责人:毛华强,经理。
被告:广西双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钦州市钦廉街80号七里香溪15幢04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1MA5KAJ537C。
法定代表人:彭成龙,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安泰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安泰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双城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8元,减半收取4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知兴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曾 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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