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安泰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痠锡仪之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安泰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4627号
申请保全人:无锡仪之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金山北科技产业园C区1-7-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NJW0A2J。
法定代表人:吴**枫。
被保全人:四川安泰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35号1幢4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64577796。
法定代表人:周肖文。
被保全人:王作威,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新沂市。
关于申请人无锡仪之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安泰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作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仪之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四川安泰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作威名下价值5.2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无锡仪之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提供的保函作为保全担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仪之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四川安泰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作威名下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 耀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向蔚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