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安泰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安泰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奎屯环翊棉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03民初1168号 原告:四川安泰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4B区沙湾街280幢二楼。 法定代表人:傅基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奎屯环翊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开干齐乡东郊公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四川安泰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与被告奎屯环翊棉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四川安泰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安泰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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