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金海苗圃场

万源市金海苗圃场与游有模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781财保41号
申请人:万源市金海苗圃场。
住所地:四川省万源市八台乡桅杆坪村村委会办公楼(二楼)。
负责人:*定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源市白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游有模,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申请人万源市金海苗圃场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万源市金海苗圃场未向本院提供担保,依法应驳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万源市金海苗圃场的申请。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