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恒业电热电器有限公司

无锡恒业电热电器有限公司、江苏蓝色星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民初8523号
原告:无锡恒业电热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西拓区陆藕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赵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勇,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蓝色星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丹阳门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顾小兵。
原告无锡恒业电热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蓝色星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无锡恒业电热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恒业电热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无锡恒业电热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26元减半收取2613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共计4533元,由无锡恒业电热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晓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妍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