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中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天昊明翔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民初4634号
 
原告:西安中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道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莉娜,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瑶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本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仁勤,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中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宏公司”)与被告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昊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中宏公司诉称,2015年9月19日,其公司与被告天昊公司经协商签订《警务室合同书》,由被告天昊公司向原告定制规格为长6.9米×宽3.5米×3.25米的防弹警务室舞台,合同签订后被告公司支付了定金,原告开始加工,加工完成后被告公司验收合格后,还剩余货款223000元未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应收货款223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23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货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月1日起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截止起诉之日计31777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被告天昊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的履行地均不在西安,被告住所地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0522,合同履行地为新疆喀什。故长安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项目工程所在地为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西咸新区辖区内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指定管辖的意见》第一条规定,沣东新城辖区(包括三桥街办)内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长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该案应由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维超
 
                     二?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唐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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