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县盛和燃气有限公司

玉田县盛和燃气有限公司、玉田县迎浩通琉璃瓦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9财保55号

申请人:***盛和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城内玉月路**。

法定代表人:赵忠振,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武清,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唐山市***。

被申请人:******琉璃瓦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散水头镇散水头村北div>

法定代表人:张凤山,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盛和燃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价值6.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等价值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盛和燃气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盛和燃气有限公司因情况紧急,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申请对******琉璃瓦有限公司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琉璃瓦有限公司名下涡轮流量计2台、叉车2台、铲车1台予以查封或对被申请人******琉璃瓦有限公司名下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账户40×××19中的6.5万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670元,由申请人***盛和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志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贾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