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县盛和燃气有限公司

玉田县盛和燃气有限公司与玉田县迎浩通琉璃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229民初995号

原告:***盛和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内玉月路1519号。

法定代表人:赵忠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武清,男,1981年6月12日生,满族,公司员工,住***,特别授权。

被告:******琉璃瓦有限公司,住所地***散水头镇散水头村北。

法定代表人:张凤山,执行董事。

原告***盛和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琉璃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和燃气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武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琉璃瓦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盛和燃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天然气款6.5万元及利息;2、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用气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有偿供应天然气,付款方式为IC卡用户自行预存天然气款。2020年6月2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赊欠6.5万元的天然气,并承诺在2020年6月底偿还。原告收到被告的书面《申请》后当日即为被告的账户充值了6.5万元,但时至今日,被告经原告多次督促拒不偿还气款,被告公司目前己经停产,且随时可能转移财产。原告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起诉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天然气款人民币6.5万元及利息。

被告******琉璃瓦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用气合同(一般工业、商业用户)一份,载明:合同编号:玉田盛和销合字(2019)GYOO5号(工商),供气方:***盛和燃气有限公司,住所:***,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0315-61××××7,联系人:李健,联系电话:133××××5888,用气方:******琉璃瓦有限公司,住所:***散水头镇散水头村北,联系人:老名国,联系电话:150××××5199。用气方因用气需要,向供气方申请供应天然气,为了明确供用气双方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用气地址、性质、种类、质量及使用范围,(一)用气地址:***散水头镇散水头村北;(二)用气性质:工业;(三)用气种类:天然气;(四)供气质量:供气方保证所供燃气气质及燃气燃烧器具前压力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五)使用范围:10吨工业窑炉(必须包含:用气负荷和具体用途);(六)供气方式采用以下1种方式:1、通过管道输送方式向用气方24小时连续供气。2、其他方式:无。第二条:价格、计量及结算方式,(一)价格,1、根据***物价局文件【2017】464号文件(具体文号),燃气价格为3.13元/立方米。2、价格调整,燃气价格以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燃气价格与时间执行,但在上游调整气源价格时,供气方从调整之日起按上游调整气价的同等幅度确定新价格标准向用气方收取气款,时间以上游的正式行文为准。若当地物价部门对燃气价格进行调整的,按物价部门出台文件的新价格执行。由于其他原因造成供气成本增加,供气方有权依据法定程序调整供气价格。遇燃气销售价格调整时,供气方应告知用气方调价时间和价格,分别结算调价前后的燃气费。(二)计量,1、燃气的计量器具为:经相关部门(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的两台HWQZ-80燃气计量表;2、燃气的计量:以燃气计量表读数为依据结算。若因燃气计量表自身原因导致计量不准,用气方无法证明准确用气量时,供、用气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计算用气量:(1)对于已用气一年以上的用气方,按往年同期用气量的平均值补计气量;(2)对于已用气满三个月不满一年的用气方,按用气后的前三个月的日均用气量乘以计量不准的天数补计气量;(3)对于已用气不足三个月的用气方,按日均用气量乘以计量不准的天数补计气量。若用气方在用气期间有增容情形,则增容前后用气量按上述规定分别计算,合计后作为用气方整体用气量。(三)付款方式。经双方协商确定选择以下第3种付款方式:...3、IC卡用户自行预存气款。(四)气款结算。1、未使用IC卡表的用气方:以每月25日为气款结算日,进行抄表气量结算(如遇节假日可提前),抄表时用气方需派人签字确认,否则以供气方的抄表数字为计费依据;2、使用IC卡表的用气方:用气方按用气量及时充值。因(在使用完未能提前充值)卡内余额不足造成的停气,用气方应承担相关责任。3、用气方如对结算气量有异议,应先付清燃气费及其他费用,并在付费后3个工作日内向供气方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经核实属于多收气费的,供气方负责退还;经核实属于少收气费的,由用气方补足;4、缴费方式:用气方自行到供气方经营场所缴费或按照供气方指定的其它方式缴费。...第四条:供气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监督客户在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燃气,有权制止客户超范围用气。(二)用气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应付费用的,供气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气人收取合同违约金和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按时中止供气。...第六条:违约责任。...(二)用气方的违约责任。...2、用气方遗期未支付燃气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自途期之日至缴纳之日止向供气方每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收取比例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1.3倍(有地方性法规对违约金比例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经供气方催告7天后,用气方仍未全额支付燃气费及违约金时,供气方在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气方后,有权暂时停止供气,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用气方承担。当用气方付清燃气费和违约金的,供气方应及时恢复供气。...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给被告供燃气。2020年6月20日,被告申请赊欠6.5万元天然气费,并向原告递交申请书,载明:致***盛和燃气有限公司,现我公司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出货不畅,同时近期麦收发放工人工资,导致资金周转出现问题。为保障我公司正常生产,现向贵公司申请赊欠6.5万元天然气费(2.6万方×2.5元/方)供我公司周转,我公司争取在6月底归还赊欠气费。******琉璃瓦有限公司(盖章),2020年6月20日。同日原告为被告购买26000方天然气,金额65000元,被告用户编号为03151100000085。2020年6月28日被告方停产。拖欠65000元天然气款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用气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2020年6月20日被告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申请赊欠65000元天然气,并承诺于6月底归还赊欠的天然气费,原告为被告垫付65000元天然气款后,被告应按约定给付原告天然气款,被告未按约定给付天然气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天然气款6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给付利息,不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琉璃瓦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当庭享有的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琉璃瓦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盛和燃气有限公司天然气款6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7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2元,由被告******琉璃瓦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宏坤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郑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