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民终49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福瑞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弥勒寺新村华海新境界商务大厦1幢8层801室。
法定代表人:刘笑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娅,李涛,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加加宁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黄土坡普吉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汪伯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强、张鑫,云南高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福瑞达进出口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明加加宁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2民初10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上诉人昆明加加宁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诉请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代理进出口协议》,但一审未对该项诉讼请求作出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2民初101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云南福瑞达进出口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7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施苏萍
审判员 贾 音
审判员 古维贤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 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