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福瑞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晋江市益志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791民初1577号
原告:**(山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综合保税区高新二路东规划路以北1号楼214-1室。
法定代表人:包观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友龙,四川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益志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新塘街道杏坂工业区新兴路1421号。
法定代表人:蒋丽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旭,山东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奎杰,山东鲁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云南福瑞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弥勒寺新村华海新境界商务大厦1幢8层801室。
法定代表人:刘笑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旭,山东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奎杰,山东鲁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疗公司)与被告晋江市益志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志体育公司)、第三人云南福瑞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瑞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医疗公司法定代表人包观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友龙,被告益志体育公司、第三人福瑞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旭、朱奎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医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益志体育公司支付**医疗公司货款1440000元;2.判令益志体育公司向**医疗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14168.00元(违约金自2021年5月9日暂计算至2021年5月31日,以144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的四倍计算,直至付清全部货款为止);3.判令益志体育公司支付**医疗公司聘请律师所支付的律师费100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益志体育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27日,**医疗公司与益志体育公司、福瑞达公司签订了《三方货款支付协议》,合同约定益志体育公司向**医疗公司采购一次性改性混合PVC手套7个柜,共计2100万只,单价为0.16元每只,货款总计336万元人民币。**医疗公司按合同约定将900万只一次性改性混合PVC手套交付至益志体育公司指定的仓库(江苏省江阴仓库),但益志体育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将货款144万元支付至福瑞达公司处,故**医疗公司多次联系益志体育公司立即支付货款,但益志体育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故**医疗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益志体育公司辩称,**医疗公司所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1.自2020年11月份以来,益志体育公司与**医疗公司存在多笔劳保手套业务,益志体育公司从**医疗公司处采购劳保手套,双方签订多份买卖合同,有口头也有书面的。益志体育公司依约支付货款,但**医疗公司多次违约,迟延交付手套,并且部分手套已不再交付形成欠款。2.益志体育公司不应向**医疗公司支付任何货款,截止目前,**医疗公司仍欠被告益志体育公司款项244万元(由388万元-144万元所得)。具体以双方庭审对账为准,基于此益志体育公司也将会向法院提起诉讼。3.**医疗公司向海关恶意举报益志体育公司货物,导致货物长期积压,相应损失保留诉权。4.**医疗公司无理由起诉,益志体育公司不应承担律师费用,并且本案律师费用过高应予调整。5.益志体育公司向**医疗公司累计转款接近1000万元,但**医疗公司从未给益志体育公司出具任何发票,应当依法出具发票,诉讼费由**医疗公司承担。
第三人述称,本案与福瑞达公司实质上没有关系,其他意见同益志体育公司答辩意见。福瑞达公司没有收到益志体育公司款项,也没有支付给**医疗公司。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4月27日,益志体育公司(甲方)与**医疗公司(乙方)、福瑞达公司(丙方)签订《三方货款支付协议》,协议约定:1.甲方向乙方采购一次性改性混合PVC手套7个柜共计2100万只,单价0.16元,货款共计336万元人民币(该价款不含税,若需开具发票的,税费由需要方承担)。2.应甲方要求,乙方将甲方采购的一次性改性混合PVC手套7个柜分批交付至甲方在江苏省江阴仓库,运费由甲方承担。3.甲方承诺在装柜前(每柜300万只)以每只0.03元的价格将货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每柜9万人民币),尾款(每柜39万人民币)在装柜后7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支付至丙方,由丙方代为支付给乙方。4.丙方在收到甲方尾款,经甲乙方确认核对金额无误后,承诺在7日内将此尾款支付给乙方。4.1若丙方未收到甲方尾款,则视为甲方违约,丙方不承担该尾款支付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直接将尾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4.2若丙方收到甲方尾款后,未按本协议约定将尾款支付给乙方的,则视为丙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丙方直接将尾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8.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货款。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逾期未支付货款金额的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协议第10条约定: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1条约定:在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守约方采取必要法律手段维权的,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为维护权利所支出的费用。
合同签订后,依据**医疗公司法定代表人包冠仲与益志体育公司人员连志辉确定货物及交付时间,2021年4月30日,**医疗公司交付一次性复合改性PVC手套600万只,2021年5月2日**医疗公司交付一次性复合改性手套300.8万只(该处8系由6改成),以上均送至合同约定地江苏省江阴方圆机械厂仓库,由连志辉签收的确认单予以证明。益志体育公司主张依据该确认单载明的内容,恰恰证明益志体育公司已经支付款项,确认单中载明收货方未支付600万每只0.03元,共计18万元货款,送货方有权不给收货方出货,并且有权随时拉走货物,并且4月30日送的货物不符合型号要求,5月2日送的货不符合送货时间,5月2日送货单中明确表示出柜前必须支付0.03元/只货款,同样说明**医疗公司认可我方的付款方式,5月2日确认单中有涂改痕迹,涂改处没有盖章捺印,证明该确认单系**医疗公司私自修改,属于无效证据。该两份送货单能够证明**医疗公司存在违约。关于货物的装柜时间,**医疗公司主张为2021年5月5日晚6日凌晨,益志体育公司主张需庭后核实,但未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将核实意见提交本院,因该证据由益志体育公司持有,故本院依据**医疗公司主张确认装柜时间为2021年5月6日。
**医疗公司主张其实现债权支付律师费100000元,提交其(甲方)与四川远智律师事务所(乙方)于2021年5月27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乙方代理范围包括代理一审诉讼;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一审诉讼代理费100000元,上述代理费在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甲方处为甲方法定代表人包观仲签名。2021年6月7日,**医疗公司向四川远智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100000元,四川远智律师事务所为**医疗公司出具相应发票。
另查明,在案涉买卖合同签订以前,**医疗公司与益志体育公司存在多笔劳保用品买卖业务。2021年3月18日,**医疗公司(甲方)与益志体育公司(乙方)签订《合同履行补充协议书》约定,甲方承诺并保证以人民币0.28元/每只的价格供货给乙方,其中0.2元/每只必须由乙方见货付款,0.08元/每只用于抵扣甲方所欠的预付款。2021年4月26日,**医疗公司(甲方)与益志体育公司(乙方)签订《合同解除协议》,约定《购销合同》及《合同履行补充协议书》予以解除,解除条件在甲乙双方签订新的供货协议,甲方没有存在违约行为。益志体育公司对协议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主张当时双方经过结算,原告欠付我方预付货款3880000元,该笔款项**医疗公司应支付益志体育公司后才能不追究**医疗公司的违约责任,**医疗公司违约,益志体育公司一直遵守约定反而被恶意起诉,不应当支持其诉求。
本院认为,**医疗公司与益志体育公司、福瑞达公司签订的《三方货款支付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医疗公司已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交付900万只一次性复合改性PVC手套的义务,益志体育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故**医疗公司要求益志体育公司支付货款144万元并支付逾期违约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违约利息损失的起算时间,本院参照双方合同约定付款时间,自2021年5月18日开始计算。益志体育公司辩称**医疗公司仍欠其款项3880000元,故不应向**医疗公司支付任何货款,根据双方述称的合同签订时间及内容,本案案涉合同具有独立性,且付款数额及时间明确,尤其是双方对以前合同履行及解除存在争议,益志体育公司主张的欠款数额不具有确定性,不存在抵消的前提,故本院对益志体育公司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对其抵消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医疗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损失问题,双方约定在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守约方采取必要法律手段维权的,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为维护权利所支出的费用,但并未约定具体金额或计算方式。上述约定如果明确,且又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当事人也就应当按约承担责任。但如果仅约定律师费等由违约方承担,通常就不能被视为约定明确而要求违约方全额承担。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情酌情确定费用是否合理最终加以确定。本院从以下三个因素考量:1.委托合同签订时当地的政府指导价。依据**医疗公司提交的2016年时有效的《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的规定,聘请律师作为委托人进行诉讼的价格可以采用计时(500元-3000元/小时)、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100万元-500万元部分为5%-7%)以及风险代理的方式(涉及财产的,风险代理收费的标准是争议标的额的6%-30%);2.我国不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委托律师诉讼并非实现债权之必须。守约方支出律师费获得了法律服务,违约方并未从此种法律服务中获益;3.衡量本案争议金额、案件的难易程度、庭审次数和时长。经对上述因素的综合考量,要求益志体育公司承担全额计收的律师费显失公平,又如,市场普遍采取竞价方式选择律师,市场价格通常低于政府指导价格时,要求益志体育公司按政府指导价格中较高标准承担,也有失公平。综上所述,本院酌情确定益志体育公司承担律师费50000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晋江市益志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货款1440000元并支付逾期违约利息损失(以144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LPR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1年5月1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晋江市益志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山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聘请律师所支付的律师费中的50000元,于本判决后生效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山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94元,由原告负担244元,由被告晋江市益志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9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玉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刘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