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81财保536号
申请人:临清市颐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老赵庄镇杨千户村。
法定代表人:时艳,总经理。
被申请人:***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超越大街与创意路交汇长春中关村创新中心23层。
法定代表人:洪浩,总经理。
申请人临清市颐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万元或其等额财产并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洪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会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