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81民初2595号
原告:临清市颐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临清市老赵庄镇杨千户村。
法定代表人:时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华磊、张强,山东君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超越大街与创意路交汇长春中关村创新中心23层。
法定代表人:洪浩,总经理。
原告临清市颐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未在立案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临清市颐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洪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会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