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291民初466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4月29日出生,住吉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吉林万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1月17日出生,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男,汉族,1968年6月25日出生,住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袁齐,吉林市昌邑区东市商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庆丰路1333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秀岩,法律部部长。
被告:***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卫星路8722号长春煤炭科学研究所六层。
法定代表人:洪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子越,项目经理。
被告:吉林金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岔路河镇吉林(中国-新加坡)食品区总部大厦407室。
法定代表人:许毅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山,吉林吉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9月14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金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08元,退还***。
审判长 吴志奇
审判员 王丹彤
审判员 苗 迪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