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523民初1199号
原告:***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辉良储备粮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南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基(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辉良储备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0.00元(已减半),由***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