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州县三统水利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甘肃武威黄羊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武威市金羊建筑工程公司、被上诉人瓜州县三统水利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民终5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武威黄羊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黄羊镇发展路l号。
法定代表人:***,该委员会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致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致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威市金羊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海藏路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瓜州县三统水利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瓜墩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武威黄羊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武威市金羊建筑工程公司、被上诉人瓜州县三统水利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6民初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6民初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武威黄羊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33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静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