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31民初320号
原告:赣州市三维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于都县贡江镇红军大道贡江医院旁(新龙都大市场P栋4号店面)。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6年12月14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
原告赣州市三维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赣州市三维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市三维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赣州市三维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