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三维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赣州市三维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江西安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赣0731民初481号
原告:赣州市三维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于都县贡江镇红军大道贡江医院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律师),江西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安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东四路**号龙式大厦*座***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赣州市三维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公司)与被告江西安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宣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宣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由安宣公司返还其加盟费20000元并计付利息(庭审中放弃),支付违约金3000元。事实和理由:两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签订区域宣传站合作战略协议书,安宣公司如未在三个月内安排其公司参加于都的安全宣教会议,依约可终止协议,退还三维公司交纳的加盟费2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因安宣公司没有按约履行,故诉请裁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无异。
本院认为,三维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有其举证的原告营业执照、被告工商登记信息;《区域宣传站合作战略协议书》;收据;银行流水;授权委托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在卷,安宣公司虽未到庭应诉也未举证,但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安宣公司按协议收取三维公司20000元加盟费后,并未按约履行其协议义务。故对三维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其请求返还加盟费并按约支付违约金合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安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赣州市三维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加盟费计人民币20000元;
(2019)被告江西安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赣州市三维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7.5元,由被告江西安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凭证寄回于都县人民法院民二庭,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账号:99×××88】
审判员伍兴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