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0731民初3137号
原告:赣州市三维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1081486718D。
地址:赣州市于都县。
委托代理人:陈铭、王连华,江西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于都县梓山中学。
法定代表人:葛小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732491941074C。
地址:。
委托代理人:刘荣锦,男,1975年7月25日生,汉族,系梓山中学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赣州市三维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于都县梓山中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赣州市三维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连华,被告于都县梓山中学委托代理人刘荣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赣州市三维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合同款前四期101718.7元,及承担利息17043.22元,利息需计至全部合同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律师费32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1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被告委托原告制作安装校园文化业务,共计产生业务款387026.96元,其中教育局支付200000元。后被告资金周转紧张,与原告签署《还款协议书》,分7期支付。签订还款协议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分文费用。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具状法院,要求被告偿还业务款及相关利息,请求按照诉讼请求判决。
被告于都县梓山中学辩称:被告确实和原告签署了《还款协议书》,但是第一期的26718.7元已经归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下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社会组织信用报告;2.原、被告于2018年8月8日签订的校园文化政府采购合同(超预算部分);3.梓山中学校园文化明细列表;4.原、被告于2019年6月13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书;5.代理合同、代理律师费发票。以上证据,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1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被告委托原告制作安装校园文化业务,共计产生业务款387026.96元,其中教育局支付200000元,剩余的187026.96元原、被告于2018年8月8日签订了校园文化政府采购合同(超预算部分),合同约定该费用由被告于都县梓山中学承担。并于2019年6月13日原、被告就剩余的187026.96元合同款签订了还款协议书,约定被告在2019年6月30日归还原告26718.7元,2019年12月31日前归还25000元,2020年6月30日前归还25000元。2020年12月31日前归还25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归还25000元,2021年12月31日前归还25000元,2022年6月30日前归还35308.26元,并约定逾期利息以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之后,被告于都县梓山中学支付了第一期26718.7元,剩余三期已到期欠款未归还。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市三维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于都县梓山中学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有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校园文化政府采购合同及还款协议书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欠款到期后,被告于都县梓山中学未及时向原告赣州市三维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按期支付欠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其支付已到期剩余欠款7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当事人约定的欠款逾期按日利率千分之一计算,原告起诉按年利率15.4%计算,符合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服务费,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都县梓山中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赣州市三维广告传媒有限公司2020年12月31日前已到期剩余欠款本金75000元;
二、被告于都县梓山中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承担上述欠款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共计11550元;并承担上诉欠款自2021年7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
三、本案律师费3200元由被告于都县梓山中学负担;
四、驳回原告赣州市三维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被告于都县梓山中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元九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彭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