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暖丰电热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暖丰电热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恩鹏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7民初5151号之一
原告:广东暖丰电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662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恩鹏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同乐社区吓坑2路44号-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85E。
法定代表人:潘某1。
原告广东暖丰电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恩鹏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9月23日立案。原告广东暖丰电热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广东暖丰电热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暖丰电热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01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共19018元(原告广东暖丰电热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暖丰电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曾健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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