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暖丰电热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暖丰电热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恩鹏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潘跃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7民初5903号

申请人:广东暖丰电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职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059932662G。

法定代表人:陈雪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怡,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8412558D。

负责人:李华林,该营业部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同德社区吓坑二路**301码91440300750471485E。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申请人广东暖丰电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2327169.89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以保单号为6303130181820200002179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27169.8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宏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阮意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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