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6740号
原告:***,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中电飞华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号2号楼6层603-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信通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未来科技城北区国网智能电网研究院内C座4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国电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海淀区创业中路32号楼32-3-4108-410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七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信息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汶川县下索桥。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中电飞华通信有限公司、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电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国网信息通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