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7365号
原告:***,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北京中电飞华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号2号楼6层60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33796467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电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创业中路32号楼32-3-4108-4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22600331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七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汶川县下索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00211352460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信息通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未来科技城北区国网智能电网研究院内C座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330330555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123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电飞华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国电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国网信息通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按撤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