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奥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宇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奥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06民初1366号之一
原告:广州宇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1号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69954340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河北奥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邯山街稽山新天地商业步行街1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356486391XB。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宇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奥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广州宇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宇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宇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5元,均由原告广州宇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苏扬
审判员**
审判员*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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