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奥燃气有限公司

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北华奥燃气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冀0922行审170号
申请人: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青县城乡服务二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922001035010U。
法定代表人:张敬先,职务:局长。
被申请人:河北华奥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双林,男,汉族,身份证号码:132829196303043011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留各庄镇西留各庄村第3街北排78号。
因被申请人河北华奥燃气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天然气调压装置。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1月4日作出青国土罚决字[2018]第5039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向被申请人河北华奥燃气有限公司送达了决定书。被申请人河北华奥燃气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仍拒不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的强制执行申请及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并无不当,该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故依照{法释[2018]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青国土罚决字[2018]第5039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青国土罚决字[2018]第50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一、第二项执行内容由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裁定生效后报请青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应在一个月内实施完毕。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韩   之   文
人民陪审员 何振人民陪审员刘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晓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