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21民初1112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2月17日生,住沧县。
被告:河北华奥燃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沧州市青县城东经济开发区创业路南2号。
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130922692063829K。
法定代表人:高双林,(系公司经理)
被告:沧县杜生镇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性用代码:11130921754019015N。
法定代表人:王维清,镇长。
原告***与被告河北华奥燃气有限公司、沧县杜生镇人民政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北华奥燃气有限公司、沧县杜生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河北华奥燃气有限公司、沧县杜生镇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宝康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 策
书 记 员 田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