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21民初1564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2月6日生,住沧县。
被告:**,男,汉族,1999年6月22日生,住青县。
被告:河北华奥燃气有限公司,地址:青县城东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692063829K。
法定代表人:高双林。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分公司,地址:青县北环路南乾宁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754024260H。
法定代表人:郑建广。
原告***诉被告**、河北华奥燃气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分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 飞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金子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