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奥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华奥燃气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1民初1930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2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长,男,汉族,1946年11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被告:河北华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县城东经济开发区创业路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692063829K。
法定代表人:高双林,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江,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县铭昊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沧县杜生镇王会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MA0DJC398C。
法定代表人:高双林,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华奥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奥公司”)、沧县铭昊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昊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长、被告河北华奥燃气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沧县铭昊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拆除安装在原告墙上的燃气调压箱、赔偿房屋损坏费13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公司于2019年10月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趁原告出差不在家夜晚偷偷在原告门口墙根挖了一个2米深的大坑,并在墙壁上安装了一个燃气调压箱,其侵权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通行权并危及了原告一家人的生命安全,并且因挖坑致使原告的房屋墙壁裂纹3.2米,致使房屋严重损坏,(裂纹当时未发现),对此原告屡次向镇政府和被告公司反映情况,经协调,镇领导说:“天气冷了,别影响村民供暖,让其交原告3000元保证金并保证在2020年5月1日前拆除。”2020年五一后被告公司派人来了,双方协商也确定了安装地点,但被告方违背承诺一拖再拖,至今未予拆除,因此,原告无奈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华奥公司辩称,1、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不存在,气代煤工程是政府工程,与被告签有施工合同的施工单位没有必要偷偷进行施工,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均是在政府的指挥下完成,没有县、乡、村各级政府的指挥协调,燃气管线的铺设是无法完成的。2、调压箱是必备的燃气设施,其安装位置并不影响原告的通行。诉状中所述的危及原告的生命安全是原告的主张臆想。气代煤工程已经过了竣工验收,若存在安全问题,应由政府的行政部门监管解决。原告所诉墙壁裂纹与调压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所主张的13000元房屋损坏费没有事实依据。被告也未承诺过改变调压箱的位置。综上原告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铭昊公司缺席未质证。
本案当事人围绕着争议焦点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对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照片一张,本院予以确认并附卷待查。对于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交了沧县杜生镇孙会头村委会证明一份,被告对该证据不认可,本院认为,该证明加盖村委公章并有支部书记和村主任签字,对于该证据,本院予以认定。2、被告提交了乡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杜生镇人民政府意见,原告认为不适用于本案,本院认为,以上证据系被告华奥公司的施工依据,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3、对于杜生镇人民政府和刘会头村委会共同出具的意见,本院认为,案涉地点位于孙会头村,意见内容为刘会头村,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
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4月10日,中国共产党沧县委员会印发《沧县2019年度清洁能源供暖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对沧县“气代煤”工程进行部署,被告河北华奥燃气有限公司为“气代煤”工程的施工人,对杜生镇、杜林乡、大官厅乡、大褚村乡进行“气代煤”供暖改造。在施工过程中,在原告墙上安装了调压箱。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气代煤”工程系中共沧县委员会推进的清洁能源供暖改造工作,在《沧县2019年度清洁能源供暖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第4页规定:“六、职责分工(二)各乡镇政府是“气改煤”改造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推进,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问题,督促各村、燃气企业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故原告的诉求应当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被告沧县铭昊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宝康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