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2民初3430号
原告:***,女,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河北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县。
被告:**,女,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县。
被告:河北华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县城东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692063829K。
法定代表人:高双林,执行董事。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黄河路青春家园综合楼102-1铺至102-3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1336055785B。
负责人:高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锦磊,男,系公司职员。
***与河北华奥燃气有限公司、***、**、华泰财
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河北华奥燃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河北华奥燃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贺永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崔家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