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22民初1585号之二
申请人河北华奥燃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692063829K。
法定代表人高双林,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北正迪泡沫玻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59544606X9。
法定代表人*少谦,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廊坊正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6746850181。
法定代表人关德生,董事长。
被申请人*书来,男,1968年生,汉族。
被申请人***,女,1988年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申请人***,女,1980年生,汉族,住大城县。
被申请人关德生,男,1963年生,满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申请人***,女,1981年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原告河北华奥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正迪泡沫玻璃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华奥燃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6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河北华奥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