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22民初1585号
原告河北华奥燃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692063829K。
法定代表人高双林,董事长。
地址河北省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正迪泡沫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少谦,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59544606X9。
被告廊坊正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6746850181。
被告*书来,男,汉族,1968年生,汉族,住大城县。
被告***,女,汉族,1988年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女,汉族,1980年生,住大城县。
被告***,男,汉族,1963年生,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女,汉族,1981年生,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女,汉族,1977年生,住天津市塘沽区。
原告河北华奥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正迪泡沫玻璃有限公司、廊坊正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书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原告河北华奥燃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书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华奥燃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书来、***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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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