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25民初1982号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育才街170号中悦大厦。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职员。
被告**,男,1990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青县。
被告河北华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沧州青县城东工业园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922692063829K。
法定代表人:高双林,系公司经理。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东侧泰大家居广场B座1层及6层11、12、13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903070829666Y。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与被告**、被告河北华奥燃气有限公司及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