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兆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绿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兆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执1512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绿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9141010539558947X7,住郑州市黄河路129号;
被执行人:河南兆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1411522MA3X401B05,住河南省光山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2日生效的(2020)豫0105民初7746号判决,于2020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兆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兆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47160(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兆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光山县支行的账户2034115241****存款5436.53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甘一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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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