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522执4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光山县。
被执行人:河南兆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光山县皇朝家园小区东门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2MA3X401B05。
**与河南兆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光山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2民初34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河南兆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兆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河南兆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
1、本院于2021年2月3日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河南兆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于2021年5月9日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河南兆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河南兆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兆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人行查询,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河南兆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调取于2021年7月30日对被执行人河南兆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现场调查,经调查了解到,无财产可供执行。
四、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兆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河南兆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河南兆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兆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河南兆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河南兆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法院;
三、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陈良年
审 判 员 李灵胜
助理审判员 王彬彬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易 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