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兆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兆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522民初427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兆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2MA3X401B05。
法定代表人:肖伟,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肖定立,男,30岁左右。
原告***与被告河南兆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品建筑公司)、第三人肖定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兆品建筑公司、第三人肖定立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撤回对第三人肖定立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和第三人立即给付欠砖款92600元和转料款4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份,被告到我厂购买砖块,我把砖块送到被告工地,被告公司会计给我出具明细计账单,2019年9月1日经结算,被告会计给我出具欠条一张,购砖块11400块,单价9元,共计102600元,转料费450元。2020年5月7日公司法定代表人肖伟以微信转账给付1万元,仍然欠92600元和转料款450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着不给,无奈之下,我只好依法起诉。
被告兆品建筑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份,被告兆品建筑公司在承建南向店水利工程时,在原告***处购买六角砖11400块,每块单价9元,总金额102600元。2019年9月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工地会计肖定立向原告出具102600元证明条一张,条上另注明“南向店工地转料费用450元整”。后经原告多次催要,2020年5月7日被告公司总经理肖伟微信转账给付原告1万元;2020年9月8日肖伟在证明条上写明付款承诺,并于2020年9月10日付款5万元,仍下欠原告砖款42600元和转料款450元,合计43050元,该款经原告催要无果,而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院中,被告兆品建筑公司在原告***处购买六角砖,结算后被告管理人员向原告出具证明条,双方之间形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除已付款外,仍下欠原告砖款42600元和转料款450元,合计43050元,被告依法应承担付款义务。被告兆品建筑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属放弃相关权利,不影响案件的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兆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砖款和转料款4305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3元,由被告河南兆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50元,原告***负担5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先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叶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