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湖北楚能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903民初3882号
原告:***,女,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益阳市高新区宝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4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被告:湖北楚能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南方国际商城建材区B区18栋109-209。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黄浦大街27号13楼。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楚能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北楚能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楚能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的起诉。
审判员 罗妮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