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易展商贸有限公司

晋城经济开发区白瑞雪烟酒副食超市与晋城市易展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502民初1490号
原告:晋城经济开发区*瑞雪烟酒副食超市,经营场所:晋城市开发区。
经营者:*瑞雪,女,1978年2月18日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人,住晋城市城区。
被告:晋城市易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成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车丽君,山西弘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晋城经济开发区*瑞雪烟酒副食超市诉被告晋城市易展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晋城经济开发区*瑞雪烟酒副食超市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晋城经济开发区*瑞雪烟酒副食超市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城经济开发区*瑞雪烟酒副食超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762.5元,由原告晋城经济开发区*瑞雪烟酒副食超市承担。
审判长李芳
代理审判员张晖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