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信宇制冷有限公司

山东信宇制冷有限公司与阳谷县金诺清真肉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民初2700号
原告:山东信宇制冷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路南育新北街东育新苑小区106号。
法定代表人:李当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锐,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彬彬,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谷县***真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张秋镇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杨昭峰,执行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信宇制冷有限公司与被告阳谷县***真肉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信宇制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山东信宇制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丽英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