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502执253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信宇制冷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路南育新北街东育新苑小区1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
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做出的(2017)鲁1502民初29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山东信宇制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本院2018年12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债务23620元,已执行0元,尚欠债权23620元。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已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张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