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信宇制冷有限公司

聊城市信宇制冷空调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聊东商初字第1335号
原告聊城市信宇制冷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路南育新北街东育新苑小区10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宪政,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回族,农民,住聊城昌府区。
原告聊城市信宇制冷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宇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宪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信宇公司诉称:被告购买了原告的冷库设备一宗,双方签订了冷库采购合同,设备的采购总造价是28600元。原告按合同为被告供货、设计施工完毕。被告也在信宇制冷检查与监督表中填写了满意的评价。但被告以各种理由不支付余款2600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余款并赔偿违约损失500元。
******辩称:我不欠原告的款。设备造价28600元只是预算。按照采购合同,我先付了5000元定金,又付了20000元,又付了1000元,我已将货款26000元全部付清,否则原告不会把货送到我家。我不应再付给原告款。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3日,原被告签订冷库采购合同,合同系原告方提供的制式合同。合同约定:******向原告信宇公司采购制冷设备一宗、总造价28600元;付款方式为王***预付定金5000元,设备及材料备齐后再付20000元,余款1000元在调试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原告按约定为被告安装、调试了设备。被告按约定付了25000元货款,设备验收后在原告提供的用户监督表中填写了“满意”。而后,被告付给原告施工人员1000元现金。后来,原告派人以合同打印有误为由向被告催要余款2600元,被告拒付。
以上事实有双方所签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采购总造价28600元,设备安装调试完备后,被告就应付给原告28600元。虽然合同付款方式上余款写成1000元,但按常理应为笔误,被告不能以此为由不付给原告余款26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损失,本院认为其一、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其二、原告提供的合同将余款3600元错打成1000元,本身存在过错,所以对原告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设备造价28600元是预算,但未提供证据,对此本院不予认可。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给原告聊城市信宇制冷空调有限公司货款26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魏方午
人民陪审员常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