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境保护基金有限公司

山西省环境保护基金有限公司与云南世纪卓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迎中财保字第103号
原告山西省环境保护基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桃园南路95号。法定代表人屈忠让,董事长。
被告云南世纪卓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高新开发区海源中路30号创新大厦D座303号。
法定代表人朱建州,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省环境保护基金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世纪卓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愿以银行存款22万元提供担保,申请冻结被告云南世纪卓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6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省环境保护基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原告山西省环境保护基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二十二万元;
二、冻结被告云南世纪卓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二百一十六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全龙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