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106执1862-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环境保护基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桃园南路95号。
法定代表人屈忠让,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世纪卓克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富海中心2号楼4层408-017。
法定代表人张沁芳,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卓克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益华综合楼A栋第七层西704号。
法定代表人张沁芳,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省环境保护基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世纪卓克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卓克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兴国
审判员 范 勇
审判员 卢玉山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焦胤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