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境保护基金有限公司

山西省环境保护基金有限公司与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原山西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迎中财保字第177号
原告山西省环境保护基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桃园南路95号。
法定代表人屈忠让,董事长。
被告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原山西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府西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郭晋普,董事长。
第三人北京世纪卓克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B座9层901、902、903。
法定代表人朱建州,董事长。
第三人深圳卓克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山西卓克节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益华综合楼A栋第七层西704#。
法定代表人朱建州,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省环境保护基金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世纪卓克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卓克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以位于太原市桃园南路95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并字第××号)提供担保,申请冻结被告及第三人1555166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省环境保护基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产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原告山西省环境保护基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太原市桃园南路95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并字第××号);
二、冻结被告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北京世纪卓克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卓克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一百五十五万五千一百六十六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全龙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