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5民初9747号
原告上海杰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热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总裁。委托代理人*备战,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杰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热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杰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杰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杰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杰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罗懿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佳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