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市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神木县恒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神木县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881执4059号
申请执行人神木县恒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刚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神木县云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惠云,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神木县恒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神木县云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陕0821财保8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5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神木县云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本案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小平
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
代理审判员  乔 荣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高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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