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市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神木县恒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神木县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821财保87号
申请人:神木县恒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孙家岔镇马连塔村。
法定代表人:李刚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庆菊,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神木县云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神木县种子公司五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云,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神木县恒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神木县云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因被申请人拒绝清偿欠款,故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将被申请人神木县云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神木县中鸡镇镇政府的工程款996120元予以停止支付。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李刚平所有的车牌号为陕K****H奥迪牌FV7301BEDWG小型轿车一辆、李正荣所有的位于神木县锦界镇锦界小区五区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神木县房权证锦界镇字第****6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申请人的申请应予准许。申请人在本院责令其提供担保后,已提供李刚平所有的车牌号为陕K****H奥迪牌FV7301BEDWG小型轿车一辆、李正荣所有的位于神木县锦界镇锦界小区五区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神木县房权证锦界镇字第****6号)作担保,本院依法应对担保的财产办理查封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停止支付被申请人神木县云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神木县中鸡镇镇政府的工程款996120元。工程款停止支付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李刚平所有的车牌号为陕K****H奥迪牌FV7301BEDWG小型轿车一辆。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三、查封李正荣所有的位于神木县锦界镇锦界小区五区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神木县房权证锦界镇字第****6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二年。
四、查封期间内,财产所有权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也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所有权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荣霞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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