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市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神木县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神木县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881执2989号
申请执行人神木县恒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神木县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70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821民初458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神木县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神木县恒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偿还欠款99612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880元、执行费1248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神木县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神木县云海建设工有限公司工程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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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鑫
审判员***
审判员*海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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